《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未取得運營合格證或者違反運營合格證的要求實施飛行活動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xià)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運營合格證。
無人機運營合格證申請材料:
(1)運營安全評估日程表
(2)符民航局方所要求内容的手冊。
(3)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設備設施的購買合同、租賃合同或者協議文件的副本。
(4)與管理人員(yuán)、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yuán)簽署的勞動合司。
(5)說明計劃運行的性質和範圍的文件
(6)符合局方要求的運營安全評估報告
(7)申請人符合本規則所有适用條款的符合性聲明。
2024年1月起無人機經營許可證已經更改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
城市消防、航空探礦、航空攝影、海洋監測、漁業飛行、空中(zhōng)巡查、電力作業、航空噴灑(撒)、空中(zhōng)拍照、空中(zhōng)廣告、科學實驗、氣象探測、表演飛行、載運貨物(wù)、安保公司、農業公司、傳媒公司等行業必備資(zī)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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