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除微型以外(wài)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xià)列條件,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或者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以下(xià)統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申請取得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
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進行運營安全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依法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運營合格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zhī)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取得運營合格證後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飛行活動,以及從事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無需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和運行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