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二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藥品(含醫療器械)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五條:拟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在向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或者省級電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或者辦理備案手續之前,按照屬地監督管理的原則,向該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取得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資(zī)格。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内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互聯網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發《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zī)格證書》。
• 《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十九條:醫療器械網絡信息服務按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