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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市政府采購供應商(shāng)投訴指南(nán)
一(yī)、設定依據及條款:
1.《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質疑供應商(shāng)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複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内作出答複的,可以在答複期滿後十五個工(gōng)作日内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2.《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條:“質疑供應商(shāng)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複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内作出答複的,可以在答複期滿後15個工(gōng)作日内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财政部門提起投訴。”
二、申請主體(tǐ):
供應商(shāng)
三、辦理條件:
符合《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質疑供應商(shāng)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複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内作出答複的,可以在答複期滿後十五個工(gōng)作日内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四、申請材料名稱、來源及數量要求:
1.投訴書;
2.質疑函及質疑答複;
3.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要按照被投訴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shāng)數量提供投訴書的副本。
五、辦理流程:
1.接收投訴材料。
2.審查投訴書。視情況要求供應商(shāng)在合理期限内對投訴材料進行補正;視情況暫停政府采購活動。
3.向被投訴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shāng)發送投訴答複通知(zhī)書及投訴書副本。
4.調閱項目檔案。
5.書面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
6.作出投訴處理決定。
六、法定期限:
1.30個工(gōng)作日。
2.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内。
七、受理投訴聯系電話(huà)及地址、郵箱
受理電話(huà):0375-2692065 0375-2627590 郵箱:pdscgbts@126.com
投訴受理地址:平頂山市行政服務中(zhōng)心五樓财政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