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入駐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台開(kāi)展醫療器械網絡銷售活動的企業是否自身需要《互聯網信息藥品信息服務資(zī)格證》?
依據《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内“第五條 拟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在向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或者省級電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或者辦理備案手續之前,按照屬地監督管理的原則,向該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取得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資(zī)格。”
單位作爲入駐企業無需取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zī)格證》,同時,所入駐的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台企業需取得上述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