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辦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中(zhōng)(2008年7月22日國務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條:文藝表演團體(tǐ)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與其業務相适應的專職演員(yuán)和器材設備,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yuán)和與其業務相适應的資(zī)金,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内作出決定。
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zhī)申請人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