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起,文化和旅遊部門不再承擔網絡遊戲行業管理職能。調整後的審批範圍:利用信息網絡經營網絡音樂、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和展覽、比賽活動。
1.網絡音樂: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的音樂音視頻娛樂産品。(關鍵詞:音樂娛樂産品)
2.網絡演出劇(節)目:在舞台場景下(xià)現場進行的文藝表演活動等爲主要内容,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互聯網文化産品。(關鍵詞:舞台現場文藝表演)
3.網絡表演:以網絡表演者個人現場進行的文藝表演活動等爲主要内容,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互聯網文化産品。(關鍵詞:現場文藝表演)
4.網絡動漫: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的閃客動畫( Flash 動畫)、在線漫畫等互聯網文化産品。(關鍵詞:閃客動畫、漫畫)
5.網絡藝術品:藝術創作者通過數字化手段創作,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具有一(yī)定藝術價值和審美意義的互聯網文化産品。(關鍵詞:藝術價值)
6.展覽、比賽活動:是指以上互聯網文化活動的附屬配套的展覽、比賽活動。(關鍵詞:附屬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