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規範互聯網宗教事務管理,落實《宗教事務條例》相關規定,《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下(xià)簡稱《辦法》)于3月1日正式實施。此前,國家宗教事務局相關負責人就《辦法》相關問題進行了權威解讀。
一(yī)、《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麽?
答:近年來,涉宗教内容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衆賬号、即時通信工(gōng)具、網絡直播等紛紛湧現,出現了一(yī)些值得注意的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有的組織和個人在網上開(kāi)設虛拟的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從事宗教活動,開(kāi)展宗教教育,擾亂和沖擊正常宗教事務管理秩序;有的打着宗教旗号,在網上從事各種形式的非法募捐和封建迷信等活動,損害群衆身心健康和财産安全;有的在網上發表違背黨的宗教政策的言論,或煽動宗教狂熱,或污蔑攻擊宗教,或挑起宗教間矛盾,影響宗教領域正常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有的在網上宣揚宗教極端思想和分(fēn)裂主義思想,鼓動和策劃暴力恐怖活動,破壞我(wǒ)國民族團結和政治安定,危害國家安全。
網絡空間不是“宗教活動特區”,也不是“宗教輿論飛地”。《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對包括涉宗教的互聯網相關事項作了規定,《宗教事務條例》對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作了原則規定,并設立了行政許可事項。爲落實上述法律法規,需要通過制定《辦法》對相關管理措施進行細化,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的條件、權限、程序和時限等作出具體(tǐ)規定,對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責予以明确。
12月3日至4日,全國宗教工(gōng)作會議在北京召開(kāi),會議強調要加強互聯網宗教事務管理。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全國宗教工(gōng)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是确保我(wǒ)國網絡安全和意識形态安全的迫切需要,是提升宗教事務治理體(tǐ)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辦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答:《辦法》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宗教事務條例》等。
《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安全工(gōng)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gōng)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内負責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gōng)作。”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三、《辦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辦法》全文共5章36條,分(fēn)爲總則、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
《辦法》明确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并對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使用名稱、辦理時限等作了規定。
《辦法》規定互聯網宗教信息不得含有的内容;對宗教界開(kāi)展網上講經講道、宗教教育培訓的主體(tǐ)、途徑、方式、内容、參加人員(yuán)等予以規範,除此之外(wài),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傳教,不得開(kāi)展宗教教育培訓、組織開(kāi)展宗教活動、以宗教名義開(kāi)展募捐、直播或者錄播宗教儀式、發布講經講道内容或者轉發、鏈接相關内容。
《辦法》要求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許可證的平台,應當與平台注冊用戶簽訂協議,核驗注冊用戶真實身份信息;未取得許可證的平台,不得爲用戶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發布服務。
《辦法》明确了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gōng)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的監管職責,并規範了相關行政行爲。
四、《辦法》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範圍是怎麽界定的?對從事這項服務的條件又(yòu)是怎麽規定的?
答: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宗教信息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以及其他與互聯網宗教信息相關的服務。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衆賬号、即時通信工(gōng)具、網絡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方式向社會公衆提供宗教教義教規、宗教知(zhī)識、宗教文化、宗教活動等信息的服務,這些都屬于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範圍。
從事這項服務,需要具備下(xià)列條件:1.申請人是在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具有中(zhōng)國國籍的内地居民;2.有熟悉國家宗教政策法規和相關宗教知(zhī)識的信息審核人員(yuán);3.有健全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制度;4.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5.有與服務相匹配的場所、設施和資(zī)金;6.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近3年内無犯罪記錄、無違反國家宗教事務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爲。此外(wài),《辦法》明确規定,境外(wài)組織或者個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組織不得在境内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
五、個人發布互聯網宗教信息,需要申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嗎(ma)?
答:《辦法》規定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申請人應當爲在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個人用戶可以在獲得了《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平台上發布互聯網宗教信息。《辦法》要求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台服務的主體(tǐ),應當加強平台注冊用戶管理,通過與用戶簽訂協議的方式,規範和約束個人發布互聯網宗教信息的行爲。未取得許可證的互聯網信息傳播平台,不得爲用戶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發布服務。
六、《辦法》對在互聯網開(kāi)展講經講道有哪些要求?
答:主要有以下(xià)規定:第一(yī)是主體(tǐ),《辦法》明确,必須是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團體(tǐ)、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第二是平台,必須是且僅限于通過其依法自建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等;其三是人員(yuán),隻有宗教教職人員(yuán)、宗教院校教師才可以講經講道;其四是内容,要闡釋教義教規中(zhōng)有利于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内容,要引導信教公民愛國守法。其五是管理,要求參與講經講道的人員(yuán)實行實名管理。這些規定既賦予了合法宗教團體(tǐ)、院校、寺觀教堂以及宗教教職人員(yuán),在互聯網上開(kāi)展講經講道的權利,又(yòu)有效防範非法宗教組織和個人在互聯網上拉攏信徒,進行非法活動。
七、《辦法》對開(kāi)展宗教教育培訓有什麽規定?
答:宗教院校是培養愛國宗教後備人才、培訓在職宗教教職人員(yuán)的重要基地,宗教院校可以根據辦學實際需要,按照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開(kāi)展互聯網宗教教育培訓。同時,《辦法》對宗教院校在互聯網上開(kāi)展宗教教育培訓的主體(tǐ)、平台、對象等作出規範。主體(tǐ)隻能是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院校;平台僅限于通過其依法自建的專用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等,對外(wài)須使用虛拟專用網絡連接;參加教育培訓的人員(yuán)隻能是宗教院校學生(shēng)、宗教教職人員(yuán),并且要進行身份驗證。這一(yī)規定,既體(tǐ)現了對宗教傳統教育的尊重,也體(tǐ)現了對宗教事務依法管理的與時俱進。
八、《辦法》公布後,下(xià)一(yī)步還有哪些舉措?
答: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涉及部門多,職責具體(tǐ)。下(xià)一(yī)步,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gōng)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國家安全部将按照職責分(fēn)工(gōng),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辦法》落實到位。一(yī)要認真組織學習。充分(fēn)認識制定《辦法》的重要意義、基本原則、主要制度,準确把握《辦法》的精神實質和工(gōng)作要求。二要大(dà)力開(kāi)展培訓。加強對相關部門工(gōng)作人員(yuán)和互聯網相關從業人員(yuán)的培訓。培訓工(gōng)作要一(yī)級抓一(yī)級、層層抓落實,要讓《辦法》立足網絡、深入人心。三要加強指導推進。通過實施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主體(tǐ)許可,強化政府主管部門監管職責,開(kāi)展監督檢查等多種措施,全面推動《辦法》貫徹實施,切實解決互聯網宗教突出問題,依法加強互聯網宗教事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