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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轉換無人機運營合格證流程

文章來源: 銘鼎科技   更新時間:2024-03-15 09:34:14  

現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可按以下(xià)規程逐步進行數據篩選和風險評估,确定可轉換和不可轉換企業。


  1、持有符合AC-92-01現行有效試運行批準函的企業,直接予以轉換,轉換内容應與試運行批準函保持一(yī)緻;


  2、經營種類僅爲從事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的不參與本次換證,無需運營合格證;


  3、對于僅使用微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的運行人,不參與本次換證,無需運營合格證;


  4、使用中(zhōng)型或大(dà)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的運行人,不參與本次轉換工(gōng)作。在滿足相應适航管理要求後,按CCAR-92部F章要求進行合格審定;


  5、對于不僅僅從事“無人機駕駛員(yuán)培訓”經營範圍的企業,除該培訓類以外(wài)其他類經營種類連續2年沒有曆史運行數據的僅轉換“培訓類”經營種類,換發運營合格證;


  6、使用輕型、小(xiǎo)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運行的運行人,根據其所填寫的運行場景等字段,進行運行風險計算後,低風險的直接轉換,中(zhōng)、高風險的不予轉換;


  7、若上述第6條中(zhōng)不予轉換的企業經營範圍中(zhōng)存在無人機駕駛員(yuán)培訓的,可直接頒發培訓許可,其他經營種類不予轉換。對于僅有“無人機駕駛員(yuán)培訓”經營種類的運行人,直接轉換“培訓類”的經營種類;


  8、兩年累計運行小(xiǎo)時數、無人駕駛航空器異常的(填報值存在負數或數值全部爲0等),不予轉換;


  9、操控員(yuán)執照類型與無人機運行機型不符的,或無操控員(yuán)執照的(除微型、輕型外(wài))不予轉換;


  10、字段填寫不完整、字段填寫前後矛盾的,不予轉換;


  11、從事測繪活動的,不予轉換。在提交測繪資(zī)質證明後,按CCAR-92部F章要求申請相應經營種類,并予以許可。


2024年1月起無人機經營許可證已經更改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最新規定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單位必須申請取得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未取得運營合格證或者違反運營合格證的要求實施飛行活動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xià)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運營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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