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交通運輸部頒布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CCAR-92部),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應當經局方按照本章進行運營安全評估,獲得局方頒發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以下(xià)簡稱運營合格證)和相應運營規範後,方可按照本章實施運行。
原有的通航無人機經營許可證已失效,請各無人機企業及時換發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可用于投标、經營飛行活動,同時也是從事航測相關業務的測繪地信企業在申請空域時候 的前置資(zī)料。
無人機企業應積極配合中(zhōng)國民用航空局開(kāi)展運行風險分(fēn)級分(fēn)類評估,并按要求填報運行管理有關數據。
2024年1月起無人機經營許可證已經更改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最新規定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單位必須申請取得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未取得運營合格證或者違反運營合格證的要求實施飛行活動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xià)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運營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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