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許可和水資(zī)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版)》第二十五條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一(yī)般爲5年,最長不超過10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
《取水許可和水資(zī)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版)》第二十五條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一(yī)般爲5年,最長不超過10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