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6号) 第五條 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gōng)商(shāng)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其他經營單位增設藝術品經營業務的,應當按前款辦理備案手續。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6号) 第五條 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gōng)商(shāng)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其他經營單位增設藝術品經營業務的,應當按前款辦理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