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dà)精神,進一(yī)步規範市場秩序,引導新業态健康有序發展,文化和旅遊部印發了《文化和旅遊部關于規範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 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zhī)》(以下(xià)簡稱《通知(zhī)》),明确網絡演出劇(節)目管理要求。
一(yī)、《通知(zhī)》的制定背景是什麽?
答:近年來,受疫情影響,部分(fēn)單位選擇以直播或者錄播形式通過互聯網提供演唱(chàng)會等演出劇(節)目,創新了演出劇(節)目形式,豐富了互聯網文化業态,較好地滿足了人民群衆精神文化需求。但新業态與傳統營業性演出存在明顯區别,無法完全按照線下(xià)營業性演出進行管理。同時,新業态也存在安全隐患,亟需明确相關管理要求。在此背景下(xià),文化和旅遊部通過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起草并印發了《通知(zhī)》。
二、什麽是網絡演出劇(節)目?
答:網絡演出劇(節)目是指将演出劇(節)目通過互聯網(含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互聯網文化産品。演出劇(節)目包括但不限于音樂會、演唱(chàng)會、音樂節、舞台戲劇(含戲曲、歌劇、話(huà)劇、舞劇、音樂劇等)、曲藝、雜技、脫口秀等演出活動。
目前,網絡演出劇(節)目主要包括以下(xià)幾種形态:一(yī)是通過互聯網直播境外(wài)舉辦的演出劇(節)目;二是通過互聯網提供錄制的演出劇(節)目音視頻;三是專門爲互聯網傳播制作的演出劇(節)目或者虛拟演出劇(節)目;四是其他通過互聯網形式傳播的演出劇(節)目。
三、《通知(zhī)》與2020年印發的《文化和旅遊部關于深化“放(fàng)管服”改革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的通知(zhī)》是什麽關系?
答:2020年,爲幫助演出行業在新冠肺炎疫情的沖擊下(xià)複蘇,文化和旅遊部出台《文化和旅遊部關于深化“放(fàng)管服”改革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的通知(zhī)》(文旅市場發〔2020〕62号,以下(xià)簡稱62号文),規定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的演出活動,可由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在線傳播服務。62号文的出台,爲營業性演出通過互聯網傳播提供了合規的路徑和指引,明确營業性演出網絡傳播無需重複報審,降低企業負擔,推動演出行業複蘇。
在近兩年的實踐中(zhōng)發現,由于線下(xià)營業性演出有場地、消防等審批前置要求,不是所有通過網絡傳播的演出都符合營業性演出審批要求。
爲解決實踐中(zhōng)出現的新問題,文化和旅遊部印發《通知(zhī)》,明确無法按照62号文的要求取得線下(xià)營業性演出審批的網絡演出活動,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中(zhōng)的網絡演出劇(節)目進行管理。同時,對于可取得線下(xià)營業性演出審批的網絡演出活動依然按照62号文進行管理,無需作爲網絡演出劇(節)目重複報審報備。
四、哪些單位屬于《通知(zhī)》中(zhōng)的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單位,需要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答: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号),按照“誰提供,誰負責,誰傳播,誰負責”的原則,直接向公衆提供演出内容直播、音視頻服務的互聯網平台企業屬于《通知(zhī)》中(zhōng)的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單位,需要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例如,單位或個人在直播平台開(kāi)通賬号提供網絡演出劇(節)目,則該直播平台需要取得經營範圍包含“網絡演出劇(節)目”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而開(kāi)通賬号的單位或個人無需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五、網絡演出劇(節)目如何進行報審報備?
答: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和旅遊部對進口互聯網文化産品進行内容審查,對國産互聯網文化産品進行備案。進口網絡演出劇(節)目是指參演人員(yuán)中(zhōng)有境外(wài)演員(yuán),舉辦地、錄制地在境外(wài),或者虛拟演員(yuán)、虛拟演出劇(節)目的版權屬于外(wài)資(zī)機構、境外(wài)人員(yuán)的網絡演出劇(節)目。港澳台演員(yuán)參照境外(wài)演員(yuán)管理。含有港澳台資(zī)本的機構參照外(wài)資(zī)機構管理。
網絡演出劇(節)目具體(tǐ)報審報備工(gōng)作由内容提供平台進行。同一(yī)内容由多家平台提供的情況,可選擇由一(yī)家平台牽頭同時爲多家平台報審報備,也可選擇由各家平台分(fēn)别報審報備。
六、對網絡演出劇(節)目的内容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網絡演出劇(節)目不得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内容:(一(yī))反對憲法确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yī)、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洩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對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提出了哪些具體(tǐ)要求?
答: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配備适應内容審核工(gōng)作需要的專業人員(yuán)負責網絡演出劇(節)目的内容管理,并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用戶産生(shēng)内容的實時監控。采用直播方式提供網絡演出劇(節)目的,應當采取延時直播方式播出,延時時長由企業根據内容安全實際需要自行設定,同時,安排專人對網絡演出劇(節)目進行實時監管,發現内容問題應當第一(yī)時間阻斷并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