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号)第十八條:“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shēng)、藥品監督管理、工(gōng)商(shāng)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内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内容實施監督管理。”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9号)第二十二條:“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zī)格證書》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其停止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