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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相關規定

文章來源: 銘鼎科技   更新時間:2023-06-21 11:08:42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工(gōng)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中(zhōng)的相關規定如下(xià):

  

1. 第二十七條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不再繼續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并做好善後工(gōng)作。

  

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内提出延續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或者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内未開(kāi)通電信業務的,有效期屆滿不予延續。

  

2. 第二十八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或者其授權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遇有因合并或者分(fēn)立、股東變化等導緻經營主體(tǐ)需要變更的情形,或者業務範圍需要變化的,應當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電信業務經營者變更經營主體(tǐ)、股東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三款的有關規定。

  

3. 第二十九條 在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内,變更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資(zī)本的,應當在完成公司的工(gōng)商(shāng)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4. 第三十條 在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内,電信業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符合下(xià)列條件:

  

(一(yī))終止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機構确定的電信行業管理總體(tǐ)布局;

  

(二)有可行的用戶妥善處理方案并已妥善處理用戶善後問題。

  

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續期參考法律法規

  

《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工(gōng)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及《工(gōng)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工(gōng)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