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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公開(kāi)征意見 拟規定網絡演唱(chàng)會等應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文章來源: 銘鼎科技   更新時間:2023-06-13 14:13:02  

爲落實“放(fàng)管服”改革要求,優化演出市場營商(shāng)環境,規範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引導新業态健康有序發展,文化和旅遊部起草了《文化和旅遊部關于規範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 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zhī)(征求意見稿)》(以下(xià)簡稱《通知(zhī)》),現公開(kāi)征求意見。


《通知(zhī)》包括六部分(fēn)内容。一(yī)是明确了網絡演出劇(節)目的概念,以及與營業性演出網絡直播的概念邊界。二是要求從事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應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三是提出進口和國産網絡演出劇(節)目的管理要求。四是對網絡演出劇(節)目内容管理提出具體(tǐ)要求。五是要求地方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督促企業落實主體(tǐ)責任。六是鼓勵行業創新發展,要求行業組織開(kāi)展理論研究和行業自律工(gōng)作。


根據《通知(zhī)》,《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中(zhōng)的網絡演出劇(節)目是指将音樂會、演唱(chàng)會、音樂節、舞台戲劇(含歌劇、話(huà)劇、舞劇、音樂劇等)、曲藝、雜技以及國外(wài)特色舞台文藝等演出活動(以下(xià)簡稱“舞台演出活動”),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互聯網文化産品。


以下(xià)情形,屬于提供網絡演出劇(節)目:将境外(wài)舉辦的舞台演出活動通過網絡直播的;将錄制的舞台演出活動以音視頻形式通過互聯網提供的;提供專門爲互聯網傳播制作的無現場觀衆舞台演出活動或虛拟舞台演出活動的;通過個人直播間提供舞台演出活動的。


《通知(zhī)》拟規定,從事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應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經營範圍包含“網絡演出劇(節)目”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通知(zhī)》提出,采用直播方式提供網絡演出劇(節)目,應當采取延時直播方式播出,并安排專人對網絡演出劇(節)目進行實時監管,發現内容問題第一(yī)時間阻斷并及時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