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yī)條:廣播電視節目由廣播電台、電視台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制作。廣播電台、電視台不得播放(fàng)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的單位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
第四條 國家對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
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應當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在京的中(zhōng)央單位及其直屬機構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報廣電總局審批;其他機構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後,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